《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新动向

2019年初,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修改,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这些修改从立法角度反映了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举措,并强调中国希望表明其致力于加强保护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包括三项根本重要的变化。


首先,侵权人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个人和实体。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权人的范围仅限于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和实体。本次修改有效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以涵盖非经营者(如员工和前员工)的挪用/盗用行为。

其次,从两个方面提高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赔偿数额。

第一,新修订引入了对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允许原告追回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至多五倍。

第二,商业秘密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的,修订后的法定赔偿最高数额从三百万元增至五百万元。

第三,新条款通过设立初步证据提交后的举证责任倒置减少了导致中国许多商业秘密案件止步不前的实质性障碍。过去,为了提出商业秘密侵权索赔,商业秘密权利人须证明:(1) 其信息满足为具有商业秘密资格而需满足的法定要求(包括用以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 (2) 侵权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似或大体相似,并且 (3) 侵权人采用了违法手段。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第32条,商业秘密所有人现在仅需就其为保护商业秘密采用的保护措施提供初步证据,并且仅需在合理范围内证明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如果原告证明了这点,举证责任就被转移给侵权人,他们需要证明系争商业秘密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定义的商业秘密。与之类似,第32条规定,如果商业秘密所有人提供可以合理证明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就被转移给指控的侵权人,他们需要证明其并未侵权。侵权的初步证据可能包括证明以下各项的证据:(1) 证明指控的侵权人有机会获得商业秘密,以及指控的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大体相同;(2) 证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披露或使用、或有被披露或使用的风险;或 (3) 其他证据,证明商业秘密已经受到指控的侵权人的侵犯。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引入了中国法律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重大改进,这应该是在中国经营业务的公司喜闻乐见的。中国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新修改法条时将如何对其作出解释仍有待观察,但如上所述,这些改变证明了中国在商业秘密领域中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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