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商品房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证明商品房是否达到交付状态的关键与核心条件。事实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等行政验收,以及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五方自行组织验收和质检的验收程序复核等核心方面,能从基本上和根本上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备案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 [1]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履于具体行政行为。


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最大的法律问题与风险是异议主体不适格、规划核实规定颠倒、竣工验收不规范、工程质量与安全有问题、以及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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