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金融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政策调整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相应提高,这将有助于便利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外债规模和结构较合理,外债风险总体可控,提高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在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的同时,不会引发外债规模大幅上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同时,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政策
根据外汇局官网数据,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43756亿元人民币(等值20325亿美元),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2017年初,人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全口径融资的额度,由原先净资产的一倍扩大到了净资产的两倍(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由1调整到2),在新政策下银行跨境融资额度会更充裕;另一方面,本外币NRA存款、贸易融资都属于豁免项目不再占用金融机构外债额度,金融机构内保外贷额度占用也从100%降至20%,这将意味着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借用更多的外债。这一系列的政策组合拳都在便利着国内企业从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且融资用途可以满足绝大部分企业的用款需求。
目前美元已经率先进入降息周期,境外的融资成本通常远低于境内的,当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借入外债,这或将改变国内企业固有的融资习惯和融资模式。
2017年中,外管发布《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对于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答。
以下为几条重要内容列举:
1、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可继续选择19号文的模式借入外债。意味着外债额度不会被削减,该两类公司可以松一口气了。
2、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再额外给予其他额度。(即不再另外有净资产的说法)
3、发展改革委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可以直接在外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重大利好境外发债!
4、外币跨境融资余额的计算以签约日汇率折算。
5、人民币外债用途仍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意味着人民币外债受到了更多的用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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