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执行事务合伙人 | 擅自 | 合伙协议 | 赔偿责任 

泾钥匙: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的,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背景

2015年6月22日,曹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与C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有限合伙合同》,约定全体合伙人共同设立S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C公司;合伙企业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单个ETF以及单一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合伙企业资产净值的50%;合伙企业财产设置预警线,预警线为0.8,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执行事务合伙人需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操作;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文件的规定处理合伙事务,致使合伙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赔偿。

2015年6月25日,曹某向S合伙企业账户转账20万元。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7月3日期间,C公司通过QQ群按月发布S基金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报。其中截至2015年7月31日合伙企业期末资产为502.3162万元,期末净值为0.8037。自2015年8月起,每月月报所披露的期末净值均低于0.8。2016年7月3日发布的2016年6月月报所披露截止2016年6月30日期末净值为0.65。

2016年7月2日,S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大会,C公司于会后发布会议纪要,称当天实际到场25人,对于S合伙企业于2016年7月15日满一年后的运作合伙人未形成统一意见,会议决定在2016年7月15日前,进一步沟通交流,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2016年7月21日,C公司发布S合伙企业清算报告,称因合伙人大会无法达成继续投资的决定,根据合伙约定,办理退伙和清算事宜,合伙企业于2016年7月14日卖出所有股票。2016年7月25日,S公司向曹某退还投资款86096元。

同时,根据S合伙企业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和银行账户记录显示:在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有多笔单一证券买入的市值超过合伙企业资产净值的50%。后,曹某向法院起诉称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文件的规定处理合伙事务,致使合伙财产遭受损失,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赔偿。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7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C公司发布的S合伙企业月报显示,自2015年8月起,S合伙企业每月的期末净值均低于0.8,属于合伙合同约定的触及0.8预警线情形,C公司按约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由合伙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止操作。但C公司并未遵守合同约定,而是在触及预警线0.8之后擅自决定继续操作,直到2016年7月18日按照净值0.43048的比例向包括曹某在内的多名有限合伙人退还出资款。C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须经合伙人大会同意方可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C公司并未严格依据《合伙协议》召集、举行合伙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故应认定构成违约。《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文件的规定处理合伙事务,致使合伙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赔偿。C公司在合伙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下继续操作,直至净值达到0.43048时才终止,上述行为与曹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曹某有权依约就其损失及利息向C公司主张。C公司提交上证、深证指数大盘走势图、基金走势图等证据,以证明合伙人的损失系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所致。本院认为,C公司与案涉其他合伙人已形成有效合同关系,各方负有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之责。如当事人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即便存在股市走势下跌等客观因素,依照约定,违约一方仍应承担赔偿之责。


实务要点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相对较少。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除《合伙企业法》第31条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外,合伙人可在合伙协议中对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为有效地监督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及维护有限合伙人的自身权益,建议在合伙协议中对须经合伙人同意的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约定(例如上述案例中涉及的预警线设置)。


裁判索引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1016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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