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逾期付款,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却不予支持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 按揭 | 逾期 | 违约责任

泾钥匙: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购房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明确付款期限,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责任;然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因涉案工程未结顶、按揭银行无法放款导致的购房人付款逾期,则开发商无权要求购房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案情背景

某置业公司与张某于2017年5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约定由张某向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XX一期XX幢XX号房屋,面积XX平方米,总额为5603729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采用银行按揭分期付款:(1)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30.04%给出卖人,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贷款机构办理按揭申请手续;(2)买受人必须在2017年8月4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69.95%给出卖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张某按约付清首期款,于2017年5月2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城西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但涉案楼盘未封顶,该行未发放贷款。涉案该楼盘于2018年3月结顶时,该行对该楼盘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上浮5%,因利率上浮,张某认为遭受损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某置业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8月5日起算,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房款之日。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但因涉案楼盘尚未封顶,故不能在合同签订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待楼盘封顶后,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某置业公司作为房产销售企业,应当知道楼盘尚未封顶,签订合同时不可办理按揭贷款,其仍然提供按揭贷款方式供张某选择,构成违约。同时,张某在2018年3月知道贷款利率上浮后,亦可选择其他方式付款,但其拒绝支付房款,亦构成违约。判决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对某置业公司要求张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某置业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应当知晓工程主体结构未封顶前,买受人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双方在2017年5月28日签订合同时,涉案工程远未结顶,在此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应当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贷款机构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于2017年8月4日前支付按揭款项,否则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明显有违诚信。故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实务中,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对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的安排应有充分的考量,在大多数选择采用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办理按揭、银行放款所需时间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有合理的预计,尽量避免项目施工延误、主体结构封顶迟延造成房款无法及时收取、资金急需的尴尬,并争取在合同中增加类似情况下按揭银行未能放款,买受人同意自行先行付清余款等相关的约定,以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裁判索引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314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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