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东会决议 | 股东协议 | 可撤销
泾钥匙:在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全体股东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公司更换执行董事需经其中一方股东同意的,后在该方股东未认可的情况下作出的更换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案情背景
1. L公司2014年11月20日章程(现有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金2亿元,股东为T公司、G公司,分别持有L公司75%、25%股份。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届三年。
2. 2015年4月15日,自然人陈某某、股东T公司、股东G公司、L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四方就L公司及股东T公司结欠自然人陈某某款项的偿还、股东T公司与股东G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等事宜达成协议。
3. 2015年7月28日,上述四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L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及其他经营资料由张某某负责保管、监督和使用。如需使用前述印鉴、证照及资料应当按照正常的审批程序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逐级报批,最后由L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更换必须经股东G公司认可)审批后方能履行盖章手续。
4. 2015年8月24日,股东T公司向L公司执行董事李某某提交一份《关于提议召开L公司临时股东会的报告》(以下简称《提案报告》)。该报告还附有一份《关于L公司临时股东会议议案》(以下简称《会议议案》),列明会议议案包括以下三项:(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2)《关于改选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议案》;(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执行董事李某某在收到上述报告及议案后,于2015年9月1日向股东T公司、G公司发出会议通知。
5. 2015年9月18日,临时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如期召开。L公司执行董事李某某、股东G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同时为L公司监事)、股东T公司人员余某某到会,另有L公司职员等列席参加。会议中,股东G公司代表人员及L公司执行董事李某某等人中途退场,股东T公司继续就上述三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当日,L公司形成一份《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主要内容为:(1)会议前期由公司执行董事主持对每个议题进行审议表决,会议后段时间总结表决时执行董事、监事及股东G公司中途退场,由股东T公司人员主持继续完成会议议程;(2)股东T公司表决同意三项议案,股东G公司弃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形成以下有效决议:(1)免去李某某执行董事,选举韦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6. 会议期间,就第一项议程(变更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股东G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后双方产生争执,股东G公司人员、李某某均退会。
法院认为
股东G公司与股东T公司为L公司的两大股东,在2015年7月协议书中就保障股东G公司享有的25%股权的利益而对L公司日常活动中相关事宜所作制度安排,协议中明确约定执行董事、总经理更换必须经股东G公司认可,该内容系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之外对更换执行董事所应遵循的特别程序达成的一致意见,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L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股东会进行更换执行董事的议题应当遵循前述程序。现因涉案股东会决议系在股东G公司中途退场,未认可的情形下形成,关于更换执行董事的内容违反了全体股东约定的表决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
股东间出于对公司控制等的考虑,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中约定各方股东有权向公司委派董事,或约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由特定的股东方委派。为保证股东间协议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效力,签署主体上应由全体股东及公司共同签署。
裁判索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2963号民事判决书
中国 上海市 黄浦区 福州路 666号 华鑫海欣大厦 9楼B座 Tel: +86 21 6330 0315, Email: info@eliteslaw.com
Copyright@2018 涇銳律師事務所 沪ICP备18004541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by Elites Law Offices. Supported by成都道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