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东 |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 公司解散 | 公司僵局
泾钥匙: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案情背景
林某某与戴某某为凯莱公司股东,各占50%股份,戴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06年起,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林某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某某认为林某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后,林某某多次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某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某某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某某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戴某某则回函称,林某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某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此后,林某某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某某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某某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另,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且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法院认为
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某某与林某某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戴某某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林某某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其次,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某某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林某某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某某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此外,林某某持有凯莱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
综上,林某某提出解散凯莱公司,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
股东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要求解散公司应充分举证证明:1. 公司存在严重经营管理困难;2.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 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应予司法解散。
因司法解散是终止公司存在的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无论从经济学角度或是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只要公司尚有维系和存续的希望,法院审查会相当谨慎,不会轻易判决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更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尽量采用其他方式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故权益受损的股东除了前期通过协商、谈判等非诉方式寻求救济外,也要尽量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股东权益诉讼如账簿查阅诉讼、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诉讼等诉讼途径予以解决,证明该等救济方式均穷尽仍无效的前提下,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起诉解散公司较大程度上能获得法院支持。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336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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