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解散 | 自行清算 | 拖延清算 | 强制清算 | 司法标准 | 认定条件
泾钥匙: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股东虽自行组建的清算组,亦召开清算组会议作出决议,但未按公司法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未在清算期间履行公司法第185条职权,造成自行清算活动无实质性进展,致使公司债权人、股东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无法有效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受理股东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从而终结公司自行清算程序。
案情背景
A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29日,营业期限至2018年1月23日止,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某区,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1002万元,股东为T公司及冯某某等13名自然人,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租赁、经营;小区住宅楼宇物业管理;室内外装潢装饰;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水电卫住房配套设备、建筑机械及配件的批发、零售采购代销。公司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A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冯某某等13名自然人股东及T公司原法定代表,由冯某某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并于2018年2月6日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清算组备案。清算组于2018年2月7日、3月27日、8月2日、2019年4月11日共4次召开清算组会议,并形成决议。
2018年3月14日,T公司向宁波海曙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A公司股东会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特别股东会决议一》《特别股东会决议二》,该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浙0203民初3270号判决,A公司不服该院判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T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撤回对A公司的起诉,宁波中院于2018年12月6日裁定准许T公司撤回起诉。A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与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清算咨询业务约定书》一份,委托该所提供A公司清算全过程涉及的资产评估、审计、税务及咨询服务;于2019年4月28日与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一份,委托该所就A公司解散清算员工安置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另查明,T公司持有A公司约30%股权。A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7月15日召开第五次会议,以64.29%的比例通过决议,对浙前劳人仲案 (2019)290号、308号两件劳动争议案提起诉讼。但A公司直至本案庭审诉讼结束,未通知债权人,也未在报纸上公告,除前述清算组会议外,无其他清算行为。
法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状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T公司对A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是否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首先,根据查明事实,A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当日即成立清算组,并于同年2月6日办理清算组备案。而A公司清算组未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时间内行使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职权。虽然T公司曾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但该案T公司已于2018年12月6日撤回起诉,直至本案二审2019年8月1日立案,A公司清算组仍未及时履行通知、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的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
其次,A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与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清算咨询业务约定书》,委托该所提供A公司清算全过程涉及的资产评估、审计、税务及咨询服务,但直至本案二审期间,A公司清算组未能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无法体现清算组实际清理公司财产的相关行为。A公司自行清算的活动未有实质性进展。
再次,A公司自行清算期间,T公司与A公司间还发生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多起诉讼,且该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尚未得到正常履行,表明A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持续存在,股东间信任基础缺失,公司自行清算无法正常开展。若允许A公司继续自行清算,将导致公司债权人、股东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无法有效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情形,T公司作为A公司股东,其申请对A公司强制清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
公司因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及时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并在合理的清算期间及时履行公司法186条及章程规定的清算组职权内容,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协助开展前述清算活动,以实质性推进和开展;而不得消极不作为,沉湎于清算组权利上,更不得为私利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会议,构成拖延清算,被股东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清算。
裁判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清终2号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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