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章程 | 职权规定 | 变更
泾钥匙:《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别是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通过章程予以变更。
案情背景
原雅安百货公司企业改制期间,注册成立为雅安胜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安胜利公司)。2001年,该公司165名实际出资股东与雅安珠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峰房产公司)和黄薇共同出资,成立珠峰商贸公司。雅安胜利公司165名实际出资股东的股权由33名工商登记股东代持,袁敏、潘晖、彭玲、姜玉霞系雅安胜利公司165名实际出资股东中的4名,不是珠峰商贸公司工商登记股东,珠峰商贸公司将袁敏、潘晖、彭玲、姜玉霞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其发放了股权证。
珠峰商贸公司《章程》第22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定期会每年举行一次,于1月举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董事会成员和更换或者罢免董事会成员;……5.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7.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 修改公司章程;12. 对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章程》第27条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为:1. 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或者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出让、折价投资、合资开发、抵押贷款等(公司自主对公司资产开发,由董事会决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不受上述金额限制);2.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3. 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2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2004年3月27日,珠峰商贸公司作出任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投资参股方珠峰房产公司委派黄启人、自然人股东黄薇出任董事,雅安胜利公司股东选举仲智中、徐幼明、舒韬三人出任董事。
2006年12月19日,珠峰商贸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草案)》载明决议事项如下:“一、对于公司资产中位于东大街102-112号房屋土地中的商业门面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所售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剩余款项用于廊桥北段中心商业区地块开发的前期投入;二、公司出售上述资产后减少的租金收入,以公司石棉磷化工厂自2006年12月起每月缴回公司不低于30万元的收益来弥补,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和股东权益,余款也用于廊桥北段中心商业区地块(含我公司二仓库)开发的前期投入;三、本次资产处置结果、资金使用和公司2006年运行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在2007年2月正式股东年会上向全体股东报告。”
2012年5月4日,四川蜀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蜀会师审字[2012]098号《审计报告》载明:贵公司长期投资账面反映共计10846377.59元,其中向珠峰石棉磷化分公司投资10646377.59元,但利润表上未反映投资收益。
部分股东认为黄启人等人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违法动用公司巨额资金超千万余元,私下设立珠峰石棉磷化分公司,挪用款项至今未归还,书面请求公司监事陈建明以监事身份提起诉讼。2014年11月25日,陈建明在书面申请上回复“本人2013年才担任公司监事,对过去的事情经过不甚了解,因此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袁敏、潘晖、彭玲、姜玉霞遂以股东代表身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袁敏、潘晖、彭玲、姜玉霞主张二审以《公司章程》第27条作为定案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主张《公司章程》第27条因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分别是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相应地该管理者的权限也可以由公司股东会自由决定,《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自主地将一部分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力赋予董事会。
实务要点
对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关的决议,公司决议的程序、内容等均应合法合规,以此减少法律风险。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79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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