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简介】
郝聪明打算换个工作单位,暗自寻好了下家,但何时向现单位提离职有讲究。临近过年,下家要年后才能入职,现单位离职晚可能影响入职,但如果提前离职那就得有个把月躺平0收入,尤其春节本可以躺着领薪呀,如何无缝衔接,还能最大限度为自己“争取到”躺薪?1月31日(除夕)-2月6日长假7天,年前单位事少还能提前放假······
郝聪明盘算着,劳动合同法可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1月7日向现单位提出辞职,2月7日离职,简直完美。于是1月7日向现单位提出辞职。
老板也不是吃素的,考虑到近年关事少人散漫,收到辞职申请当即告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这可不在郝聪明预设的方向内,表示: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现30天未到,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他有权继续工作至30天届满。否则单位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的提前通知解除权,同时也规定了提前通知期30天。那么,郝聪明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可否免除其30天的提前通知期呢?
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其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不需要特别理由,只要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告解除;但同时为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其因为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工作无法交接,以及没有充分时间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造成岗位空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用工秩序而设置了提前30天通知要求。从这个角度而言,提前通知期对于劳动者来讲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则是一种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豁免员工的提前通知义务,免除或缩短通知期,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30天后才能同意其离职,如用人单位未等30天期满即作出同意劳动者离职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单位作出批准的意思表示时即告解除。
郝聪明1月7日提出辞职,单位当即同意,此举应视为单位放弃要求郝聪明继续工作30天的权利,双方劳动关系应于1月7日解除,郝聪明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至少应至2月7日解除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中国 上海市 黄浦区 福州路 666号 华鑫海欣大厦 9楼B座 Tel: +86 21 6330 0315, Email: info@eliteslaw.com
Copyright@2018 涇銳律師事務所 沪ICP备18004541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by Elites Law Offices. Supported by成都道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