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后,还能不一致行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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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来讲股东大会上还有一个比较常见的文件,叫《一致行动协议》,这个文件听起来感觉像投名状,特哥们义气,倍儿显江湖情谊。是不是内心底里也嘀咕:金融资本市场也搞历史上刘关张桃园三结义那一套,“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要是真能结义都到这个份上,还有什么不能一致行动的?



这个《一致行动协议》,它可以说是《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书》的姊妹篇,两个文件总是同时出现,相互补充,一起为实际控制人这个大哥保驾护航。但它又与《不可撤销表决委托书》又有区别,一般《不可撤销表决委托书》的签订总是有交易的背景,都发生在新旧股东控制权转让情形下;而《一致行动协议》更讲目的,不大追究原因,所以她适用范围更广、更宽。通俗的说,签了《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书》,它的意思是“二弟、三弟,两位贤弟把票给哥,以后哥帮你们使啊”;而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它的意思是“二弟、三弟,以后看哥眼色行事,哥投啥,两位贤弟,你跟啥啊!”


那么签了这个《一致行动协议》后,是不是以后诸事,都得跟着实控人这个大哥行事,唯其马首是瞻了呢?以后是不是得跟着老虎吃肉,跟着黄狗得吃屎了呢?这二贤弟、三贤弟还能不能做几个跟大哥不一致的自由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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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看个案例,了解下“一致行动人”不一致行动的法律后果。


2009年12月29日,华电公司与张国庆(华电公司第二大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和《期权授予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华电公司向张国庆定向增发股权,在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张国庆承诺其所持之华电公司股份的投票与胡达保持一致(即所谓“一致行动”)。胡达(华电公司第一大股东)作为华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两份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华电公司公章。两份协议约定的事项,在2010年4月27日-28日董事会上商议,在2010年6月10日董事会上形成董事会决议。


案中略微不同的是,小弟是与公司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但约定以后跟大哥一致行动,尽管不是跟大哥直接签,原因是这小弟的股权是公司增发给他的,当然大哥作为公司法人签字加上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就弥补了一些合同相对性和程序瑕疵等漏洞。


五年后的201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四次股东大会上,就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胡达对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而承诺一致行动的张国庆却投出反对票,但公司最后根据前面的《股份认购协议》和《期权授予协议》,将张国庆所投票计为同意票,形成华电股东会股字(2015)第6号股东会决议,并依此实施。


为此,承诺一致行协却不一致行动的张国庆,以华电公司为被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法院起诉,称即使两份协议有效,也只能追究张国庆违约责任,不能强行将其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股东会决议。看起来,张国庆告得也蛮有道理。


看看法院最后都是怎么判的?该案历经了一审江西省渝水法院初判、二审江西省新余中院终判、再审江西高院裁定,结果都不支持张国庆的诉讼请求,即各审法院都认为,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后,就得一致行动,变异行动不产生法律效果,得按应该作一致行动结果产生的法律效力办。




分析起法院判决依据事实与理由就两点:首先,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是确保双方行动的合意性,是各方平等、自愿协调后作出的安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双方均应能预料该条款生效后所产生的后果。一致行动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内容应为合法有效。其次,大股东对《股东会决议》均投同意票情况下,原告投反对票系对其自身作出承诺的违反,公司股东大会将原告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符合当时一致行动的约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这三份裁判文书,课外补充具体司法内容【渝水法院(2015)渝民初字第02693号,新余中院(2016)赣05民终328号,江西高院(2017)赣民申367号】。


最后,普及一下一致行动人的法律渊源。据说,一致行动人的概念起源于英国《城市法典》,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也作了规定,香港证券市场则借鉴了英美后,在1986年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中较完备地规范一致行动人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86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较为明确的概念来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常规情况下,一致行动协议签订是基于公司股权或表决权分散,实际控制人无法识别,为确保某一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确立其实际控制人地位,但同时又不愿意作表决权委托情形下设立的。其目的就是要求众小股东一并订立从而形成联盟,以一致行动,从而保障第一大股东大的实际控制权,以维持公司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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